最近,接了一个离婚案件,柘城县法院要求开结婚证明,否则不予立案。我与当事人去柘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证明,结果,该县民政局问:“哪一年结的婚?”我说:“是1998年”。结果,民政局的同志说,我们不能结婚证明,因为,1998年的时候,都是乡里办的结婚证,档案在乡里,没有转过来。你们去找乡里开吧。于是,我们去了乡里,几经周折,我们见到我某乡的民政所长李某,他说,我们这儿没有档案,管结婚登记的人早已不干了,如果让我们开证明的话,只能让女方过来,否则,我们不能开。我告诉她,之所以来开证明,是因为女方不同意离婚,女方把结婚证放起来了,她不想离婚,是不会来的。所长说,那我们不可能开。实在没有任何办法,县法院要求开结婚证明,而县里乡里又都不给开,如何是好?我又请示县法院的立案庭的蒋庭长,蒋庭长说,实在没有办法,就出派出所打户口证明吧,能证明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就行。结果,虽然有点晚,还是打出来了。第二天下午,顺利立案。
结论:当一方把结婚证明放起来,找不到,又开不出证明时,就直接补打户口本即可。不过,得立案庭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