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湛琪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剖析两则经典刑事案例
来源:司湛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7
浏览量:746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日,马某霞应聘到某幼儿园任小班教师。2017年4月18日上课期间,马某霞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内,以学生上课期间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缝衣针分别扎本班幼儿袁某甲等14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甲等14名幼儿的损伤程度虽均不构成轻微伤,但体表皮肤损伤存在。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本案中,被告人马某霞身为幼儿教师,对待年仅三四岁的幼儿本应细心呵护,爱心、良心、责任心也是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但马某霞没有职业操守,缺乏爱心和师德,对待涉案14名年幼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不但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反而用残忍的手段伤害这些孩子,行为虽然没有致被害人达到轻微伤以上的后果,但其对幼儿心理造成了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故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马某霞利用其职业便利、违背职业道德要求而实施的犯罪情况,法院认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后其仍有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宣告禁止被告人马某霞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冒充微博“大V”股票评析师,

向“粉丝”推荐股票营利行为性质分析

——李某、王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及刁某(另案处理)在没有任何股票分析能力的情况下,冒用微博“大V”股票评析师或者其助理的名义,关注其“粉丝”,利用“粉丝”对该股票评析师的信任,向“粉丝”推荐股票并约定获利后分成,共计诈骗201296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涉案金额6183元。

裁判要旨:

诈骗罪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具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李某没有股票相关从业经历,自己也没有买卖过股票,对股票交易并不熟悉,并非股票方面的专业人士,但其冒充有一定著名度的股评师,且使用“话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李某指导被害人买卖股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欺骗性。另外,股票市场交易价格往往一日数变,具有波动性,在短期盈利上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而李某设定的条件只对盈利分成而不对亏损承担责任,确保了其只会获利。被害人基于李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根据李某所谓的推荐而买卖股票,一旦股票正好盈利,即产生错误认识,认为“股评师”确实具有盈利能力,为了继续能与有一定著名度的股评师合作以继续获取利益,从而自愿将已获得的部分盈利交给“股评师”李某,李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故意。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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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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